惠阳法律顾问律师:为业绩谎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先后加入太*神公司后,为筹钱购买公司产品、提升自己在公司的级别及发展会员等目的,假装与他人谈恋爱,获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财物。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傅某霞以自己生病、需要动手术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蒲某宁共计12000元人民币。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傅某霞以自己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覃某彬共计人民币20000元。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叶某丽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李某焕后,以其父亲重病需动手术为由,多次骗取李某焕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惠阳法院】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傅某霞、叶某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傅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叶某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霞,曾用名傅某飞,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告人叶某丽,女,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在先后加入太*神公司后,为购买公司产品提升自己在公司级别及发展会员等目的,以假借与被害人谈恋爱后自己或家人需做手术治病等理由,诈骗被害人财物。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傅某霞以自己需要动手术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蒲某宁共计约12000元人民币,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傅某霞以自己有急事需要处理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覃某彬共计约20000元人民币。2014年9月被告人叶某丽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李某焕后,多次以其父亲重病需动手术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焕共计25000元人民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材料及相关书证等。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通过虚构事实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对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先后加入太*神公司后,为筹钱购买公司产品、提升自己在公司的级别及发展会员等目的,假装与他人谈恋爱,获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财物。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傅某霞以自己生病、需要动手术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蒲某宁共计12000元人民币。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傅某霞以自己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覃某彬共计人民币20000元。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叶某丽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李某焕后,以其父亲重病需动手术为由,多次骗取李某焕共计人民币25000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蒲某宁、覃某彬、李某焕的陈述,证人奉某影、许某某、奉某平、曹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多笔交易查询,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霞、叶某丽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傅某霞、叶某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叶某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志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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