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华达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民终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大亚湾华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开城大道南路**富康国际综合楼**房。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华,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文,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张福振,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鄢义兵,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洵铭,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大亚湾华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大亚湾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华、温晓文,被上诉人国土大亚湾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义兵、孙洵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国土大亚湾分局向华达公司赔偿损失1.12亿元(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计算,土地面积为11.2万平方米,合计1.12亿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国土大亚湾分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开发平整用地协议》所建立的是置换用地法律关系,该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国土大亚湾分局不履行《开发平整用地协议》,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二)不管是2005年11月21日发出的《关于用地平整结算及加油站选址问题会议纪要》、2005年12月20日发出的《12月7日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06年1月10日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等与华达公司签订的《工程结算书》,还是2007年9月14日华达公司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上述纪要及协议的内容均是确定华达公司开发平整土地面积为51883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予以结算为4150.60万元,即对华达公司开发平整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和前期投入费用的补偿,是华达公司为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亚湾管委会)做土地开发平整工程所获得的工程款,双方对此所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与双方在《开发平整用地协议》中确立的置换用地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且结算补偿内容也不涉及更没有取代《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置换用地的内容,一审判决与查明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三)国土大亚湾分局将华达公司多年开发平整出来的56万平方米土地全部出卖给他人,并收回案涉56万平方米土地包括已批准给华达公司使用的两个项目126991.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严重侵犯了华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大亚湾管委会强行收走了华达公司已经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为此国土大亚湾分局与华达公司签订《开发平整用地协议》,同意在原西区科技工业园规划用地范围内按120元/㎡的地价(含国土办证费)安排11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给华达公司作为项目用地,这是另行返还土地给华达公司使用所签订的协议,并不是对华达公司开发平整56万平方米土地而给予补偿的协议。(四)《会议纪要》对华达公司开发平整工程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程费用、挡土墙费用和地上附着物,按照55元/㎡给予补偿;另一部分是前期开发费用、投资利息、办公费用、税收和职工工资以及合理利润等费用。最后确定以80元/㎡的价格捆绑打包结算华达公司在开发樟树浦规划56万㎡地块过程中支付的报批、办证、勘探、规划设计、税收及土地平整费用。该捆绑打包结算只限于开发平整土地工程费用的结算,并不包括国土大亚湾分局返还土地给华达公司的内容。(五)不同的职能部门所行使的职权是不同的,区财政局不能代表区国土局行使职权,华达公司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只是对华达公司开发平整土地工程费用的结算,并不代表华达公司与国土大亚湾分局之间已经履行了《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的内容。
国土大亚湾分局辩称,(一)华达公司在《开发平整用地协议》中约定享有的权益已被区财政局与华达公司签订的《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约定所取代,且华达公司已领取了全部结算工程款,其所有权益均已受偿,不能再要求取得与该项目相关的任何补偿,包括原《开发平整用地协议》所约定的用地优先权。(二)一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后认为,本案事实已充分说明《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是最终结算和补偿的协议,取代了此前的《开发平整用地协议》及有关会议决议精神。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华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华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国土大亚湾分局继续履行双方于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开发平整用地协议》,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科技工业园15、16号土地(面积为11.2万平方米,价值约1.12亿元人民币)交付给华达公司使用并协助华达公司办理15、16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手续。如案涉的15、16号土地已经交付给他人使用无法交付给华达公司,则请求国土大亚湾分局支付相关违约金1.12亿元(11.2万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本案诉讼费用由国土大亚湾分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达公司是于1992年4月9日成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及土石方工程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2003年间,华达公司向大亚湾管委会提交了《关于开发西区华达科技工业项目的报告》。2004年7月20日,大亚湾管委会向华达公司发出惠湾函[2004]95号《关于华达公司开发樟树浦工业项目用地的批复》称:一、同意由华达公司负责樟树浦地段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二、在进场施工前,华达公司必须按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做好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建设的开发成本概算报区财政局,在完工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工程造价审核后确定开发成本;三、华达公司拥有该地块优先使用权。上述用地办证时根据所上项目逐宗办理的原则,在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与西区发展项目整体规划布局相一致的基础上,按项目落实情况逐宗办至项目公司名下,属华达公司引进的项目办证时出让地价按响水河工业园用地收费标准46元/平方米收取,如属政府统一招商引进的项目,按审定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返还华达公司等。该批复并抄送区计经贸办、区建委、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区用地办、西区办事处等职能部门。
华达公司接到上述《批复》后,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上述《批复》的地块进行了土地平整和地上附着物的清理赔偿等工作。此后,根据上述《批复》确定的优先使用土地原则,华达公司在该项目用地上申请办理了126991.6平方米土地用地手续,用于兴建华达针织厂、叶盛针织厂等项目工程,并已完成了两项目的立项、环保、消防和用地规划等手续,并办理了相关证件。
2005年2月,华达公司在上述两个项目准备兴建厂房之际,国土大亚湾分局以“敏华项目”须落户到华达公司开发平整的上述工业用地范围之内为由,要求华达公司暂停厂房的建设,并称要收回已批准给华达公司使用的两个项目共126991.6平方米的工业用地。
2005年2月20日,国土大亚湾分局就此问题向大亚湾管委会发出惠湾国土[2005]24号《关于华达公司开发樟树浦工业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意见》称:一、因“敏华项目”落户华达公司开发平整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议收回由华达公司开发平整的樟树浦地段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考虑到该项目用地由华达公司投资开发包括前期开发费用及土地平整、地上附、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水河工业园、西区科技园及新华昌项目土地平整工程费用约50元/平方米,地上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10元/平方米55元/平方米补偿给华达公司;二、鉴于华达公司现有的项目已完成了立项、环保、消防和规划等手续及相关文件,项目用地急待解决,建议在西区科技园内按120元/平方米的价格(含国土办证费用)另行置换11万平方米的土地给华达公司作项目用地;三、华达公司须在半年内完成上述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剩余平整工程,项目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华达公司负责;四、华达公司开发平整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补偿款(扣除西区科技园内安排11万平方米土地款)由我局在“敏华项目”用地款中返还。因华达公司引进的尚有三个项目约需8万平方米用地,建议成本价在其开发平整的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范围内予以安排解决等。
2005年4月20日,大亚湾管委会办公室发出惠湾纪要[2005]12号《4月4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其中“二、关于华达公司土地平整问题。为加快西部区域工业开发进程,在尊重历史、妥善解决现实问题基础上,同意由华达公司继续完成樟树浦地段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平整工作,平整土地的计量方式和工作单价参照邻近新华项目的中标结果,土地平整后,国土部门按以用为先原则,根据新上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相关政策依法出让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华达公司引进的项目拥有优先用地权。上述土地上面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每亩600元的恢复生计补助和每亩300元的青苗补偿标准发放,但考虑到华达公司在该地块的前期开发中投入了一定资金,做了大量补偿工作的事实,同意由国土大亚湾分局与华达公司协商具体的补偿标准”等。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精神,2005年4月26日,华达公司与国土大亚湾分局签订《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约定:根据区委、管委会联席会议精神和区纪委、监察局惠湾纪监复[2005]1号文精神,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开发平整樟树浦地段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西区樟树浦地段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开发平整继续由华达公司负责完成,土地平整工程价格参照新华项目用地平整工程中标价结算,土地平整工程款在该工程竣工后两年内由国土大亚湾分局在该平整工程用地范围的土地出让价款中按比例返还。二、鉴于敏华家私项目用地需要,原安排给华达公司的项目用地需要进行调整,国土大亚湾分局同意在原西区科技工业园规划用地范围内按120元/平方米的地价(含国土办证费)安排ll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给华达公司作为项目用地,应缴地价款在上述56万平方米用地平整工程款中抵扣。三、复耕补偿费按300元/亩标准补给华达公司,鉴于华达公司已平整了部分土地,已动工范围复耕补偿面积难以核算,国土大亚湾分局同意按已动工面积80%核算补偿,未动工部分按复耕补偿实际面积计算。四、如华达公司落实项目、资金、可优先在平整工程用地范围按成本价安排项目用地,应缴地价款在上述56万平方米用地平整工程款中抵扣;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等。该协议双方代表均签名,并盖各自公章。
2005年6月30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发出惠湾纪要[2005]30号《6月17日西部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纪要》其中“四、关于项目用地办证问题。同意华达公司原引进的两个项目约11.2万平方米的用地调整到西区科技园15、16号地,具体按规划局核定的位置为准,国土大亚湾分局依照有关法规和相关会议精神与华达公司应就土地开发的补偿和调整项目用地地价问题进行谈判,要求华达公司必须接受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调整方案,决定原华达公司名下的规划证收回,调整后(华达公司引进项目)用地证件与敏华项目及其配套项目的用地规划证、国土证同时办理”等。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参加了该次协调会议。
2005年11月21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办公室发出惠湾委纪要[2005]75号《关于用地平整结算及加油站选址问题会议纪要》其中“一、关于西区樟浦用地的平整结算问题。根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会议同意采用捆绑的方式向华达公司支付土地平整和前期补偿费用,会议同意成立区国土、纪检、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结算工作小组,制定结算任务分工及时间表,参照周边用地的开发价格,以有关票据为主要依据,力争在10天左右的时间,结算出一个初步单价,再与华达公司商议,会议指出,对华达公司的补偿问题,在此之前已有正式决议的,按以前确定的标准执行”等。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参加了该次会议。
2005年12月20日,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办公室发出惠湾委纪要[2005]15号《12月7日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其中“一、关于华达公司开发樟树浦土地的结算问题。秉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同意以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捆绑打包结算华达公司在开发樟树浦规划56万平方米地块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补偿、报批、办证、勘探、规划设计及土地平整费用(开发平整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结算后不再对华达公司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要求华达公司按规划要求完成好场地平整工作,并负责完成敏华项目南面的挡土护坡工程,区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区财政局、纪检部门参与,尽快完成该地块的验收和结算工作,具体的结算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等。但并未明确取消《开发平整用地协议》和有关会议决定的另行安排15、16号地给华达公司使用的内容。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并未参加该次会议。
2006年1月10日,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监察局、华达公司均在《工程结算书》签名盖章,确认华达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51883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0元计算,结算总造价为41506640元。同年4月28日,区土地储备中心向华达公司发出《关于确认华达公司开发樟树浦土地面积的函》称:“根据惠湾委纪要[2005]15号等文精神,现就你公司开发樟树浦土地面积确认如下:经区国土局测绘队实地测量,并经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现场勘查确认,你公司开发樟树浦土地面积为518833平方米,请你司持工程结算书和有关文件到区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等。”
2007年9月14日,华达公司与区财政局签订《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称:为解决华达公司开发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结算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惠湾委纪要[2005]15号)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支付开发樟树浦土地结算款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一、樟树浦56万平方米平整项目经结算实际开发面积为518833平方米,打包结算价每平方米80元计为4150.6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其他相关用地费用,3150.60万元为土地平整费用。二、按上述第一条打包结算价结算后,区财政局不再给予华达公司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华达公司不得要求与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平整项目相关的任何权益。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取消华达公司与国土大亚湾分局于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的内容。区财政局分别从2006年1月25日至2008年2月4日止分别支付400万元、210228元、500万元、49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4391000元、4391000元、5609000元、700万元,合计41501228元给华达公司。
此后,华达公司认为上述款项仅是对上述土地平整和前期投入费用的补偿,并不包括其与国土大亚湾分局签订的《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第二条规定置换的土地。由于国土大亚湾分局未按照双方于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第二条约定另行在西区科技工业园安排11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给华达公司使用,华达公司多次与国土大亚湾分局协商未果,并一直向有关部门信访。2015年6月19日,国土大亚湾分局向华达公司作出惠湾国土资函[2015]782号《关于申请要求履行协议报告的复函》称:“你公司申请要求履行《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的相关内容,对此我局与你司人员面对面进行沟通过,并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了解释,你公司主要要求对协议内容的第二条进行落实,即安排11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给你司作为项目用地。因国家政策变化,规定所有土地须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无法直接安排给你公司使用,对此问题,建议你公司委托律师依据法规做出需补偿的方案送我局报区管委会审批,另外你司提到协议第三中还有部分复耕补偿费没有到位,经核查结算报告,确有未补偿到位的情况,未补偿的费用问题请你司做出补偿方案报我局审核。”华达公司遂于2016年1月5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另查明,从国土大亚湾分局提交的2015年7月惠州市恒正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大亚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内容看,原西区科技工业园工业用地属于一级,每平方米基准地价为500元。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结合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国土大亚湾分局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应是:华达公司与区财政局于2007年9月14日签订的《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是否取代了华达公司与国土大亚湾分局于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开发平整用地协议》;华达公司请求国土大亚湾分局履行《开发平整用地协议》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科技工业园15、16号土地(面积为11.2万平方米交付给其使用并协助其办理该项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手续。如涉案土地无法交付其使用,则请求国土大亚湾分局支付相关违约金1.12亿元(11.2万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华达公司出资对樟树浦地段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开发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是经大亚湾管委会批复同意所取得。华达公司在出资对樟树浦地段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进行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大亚湾工业项目建设需要,大亚湾管委会决定收回上述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并授权国土大亚湾分局就华达公司投资开发平整上述工业用地的补偿等问题与华达公司进行协商,为此,华达公司与国土大亚湾分局经充分协商自愿于2005年4月26日签订了《开发平整用地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事后也经大亚湾管委会有关会议精神所确认,故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华达公司已按约定出资履行了开发平整樟树浦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义务,并按《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的约定,将上述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交还给国土大亚湾分局(包括原已批准在上述56万平方米其中给华达公司使用的12万多平方米工业用地)。但国土大亚湾分局收回上述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后,并未按《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第二条约定置换安排在西区科技工业园规划用地范围内即15、16号地的11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给华达公司使用,且2005年6月30日、11月21日大亚湾管委会有关会议精神也再次确认应置换的上述工业用地给华达公司使用,并明确对华达公司开发平整土地的补偿标准问题,在此之前已有正式决议的,按以前确定的标准执行。国土大亚湾分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本应负违约责任。但此后的2005年12月20日,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办公室惠湾委纪要[2005]15号《12月7日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已明确“关于华达公司开发樟树浦土地的结算问题。秉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同意以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捆绑打包结算华达公司在开发樟树浦规划56万平方米地块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补偿、报批、办证、勘探、规划设计及土地平整费用,结算后不再对华达公司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区财政局、纪检部门参与,尽快完成该地块的验收和结算工作”。虽然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华并未参加会议,但上述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捆绑打包结算标准,已高于国土大亚湾分局于2005年2月20日向大亚湾管委会发出的惠湾国土[2005]24号《关于华达公司开发樟树浦工业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意见》每平方米55元的补偿标准。此后的2006年1月10日,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监察局、华达公司等各方均按上述会议精神结算后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名盖章,确认华达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为51883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0元计算,结算总造价为41506640元,并且于2007年9月14日华达公司与区财政局签订《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再次明确根据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双方达成协议:(一)樟树浦56万平方米平整项目经结算实际开发面积为518833平方米,打包结算价每平方米80元计为4150.6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其他相关用地费用,3150.60万元为土地平整费用)。(二)按上述第一条打包结算价结算后,区财政局不再给予华达公司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华达公司不得要求与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平整项目相关的任何权益。区财政局也陆续支付了41501228元给华达公司。上述已明确打包结算价每平方米80元计,结算后,不再给予华达公司作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华达公司不得要求与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平整项目相关的任何权益。这充分说明《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是最终结算和补偿的协议,取代了此前的《开发平整用地协议》及有关会议决议精神,华达公司认为《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仅是对上述土地平整和前期投入费用的补偿,并不包括《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第二条约定置换土地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其主张国土大亚湾分局违反《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约定,要求国土大亚湾分局继续履行协议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华达公司应负举证不能承担对其不利后果。至于国土大亚湾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向华达公司作出《关于申请要求履行协议报告的复函》所称“华达公司要求对协议内容第二条进行落实,即安排11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给其作为项目用地,因国家政策变化,规定所有土地须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无法直接安排给其使用,建议其依据法规做出需补偿的方案送我局报区管委会审批”,则应由其双方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6)粤1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驳回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原审判决及华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国土大亚湾分局应否向华达公司支付赔偿金1.12亿元。对此,本院认为国土大亚湾分局不应就华达公司未能获得11.2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向华达公司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华达公司与国土大亚湾分局于2005年4月26日签订的《开发平整用地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正确。该协议约定“国土大亚湾分局同意在原西区科技工业园规划用地范围内按120元/平方米的地价(含国土办证费)安排11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给华达公司作为项目用地。”依据该合同约定并经大亚湾管委会会议进一步确认同意华达公司原引进的两个项目约11.2万平方米的用地调整到西区科技园15、16号地。基于国土大亚湾分局已将上述地块转让他人使用,导致上述用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华达公司据此主张国土大亚湾分局应赔偿因此造成华达公司的损失1.12亿元。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按照上述平整用地协议约定及大亚湾管委会会议精神,双方达成了将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科技工业园15、16号土地调整给华达公司使用的意向,但是根据政府会议精神还需要就调整项目用地地价问题与国土大亚湾分局再进行谈判,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此之后,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工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并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因为政策原因致使国土大亚湾分局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华达公司,该事由系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所致,不可归责于国土大亚湾分局。
二、2004年7月20日,大亚湾管委会向华达公司发出的《关于华达公司开发樟树浦工业项目用地的批复》,明确由华达公司负责樟树浦地段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在完工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工程造价审核后确定开发成本。该批复同时明确华达公司拥有该地块优先使用权,属华达公司引进的项目办证时出让地价按46元/平方米收取,如属政府统一招商引进的项目,按审定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返还华达公司。本案中,华达公司已经按照上述约定完成对上述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平整义务,虽然华达公司曾经以自己的名义引进了两个项目,但最终按照政府会议精神将上述56万平方米工业用地全部交还给政府,并由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敏华家私项目。经过结算,华达公司并未就其以自己名义引进项目的这部分面积单独结算并予以扣除,而是收取了上述批复中的全部开发地块的平整费用,故华达公司无权再以其对地块享有优先权为由要求国土大亚湾分局给予赔偿。
三、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就华达公司开发平整土地的补偿问题,在2005年12月20日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办公室惠湾委纪要[2005]15号《12月7日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明确“关于华达公司开发樟树浦土地的结算问题,秉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同意以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捆绑打包结算华达公司在开发樟树浦规划56万平方米地块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补偿、报批、办证、勘探、规划设计及土地平整费用,结算后不再对华达公司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据此,华达公司与区财政局签订《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按照上述会议纪要精神,双方以打包结算价每平方米80元价格对56万平方米平整项目进行最终结算。该结算价格明显高于国土大亚湾分局于2005年2月20日向大亚湾管委会提出的每平方米55元的补偿标准。按照上述会议纪要精神,该结算价格并不是单单对土地平整和前期投入费用的补偿,而是包括了开发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补偿、报批、办证等费用。原审法院从整个结算过程及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樟树浦56万平方米土地开发结算支付协议》是双方最终结算和补偿的协议,且已经取代了之前的《开发平整用地协议》及有关会议决议精神,并据此驳回华达公司要求国土大亚湾分局赔偿1.12亿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华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1800元,由惠州市大亚湾华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佘琼圣
审判员  金锦城
审判员  许东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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