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可自动放弃未支付任何款项的共有房产归其他共有人所有

大亚湾合同纠纷律师认为,2018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原告刘*与被告辛**和平分手,且被告辛**未承担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任何款项,现房屋按揭贷款已还清,被告辛**自动放弃该房屋产权,并将该部分房屋赠与原告刘*,且承诺不向原告刘*索取任何费用;该房屋产权交易、更名、过户、查档等所有事宜均与被告辛**无关;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债务均由原告刘*承担等等。协议签订后,被告辛**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惠州市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民初3**1号

原告:刘*,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辛**,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

原告刘*与被告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房【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归原告个人所有。二、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购买位于*房【粵(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该房产登记在原告与被告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被告占有房屋金额为368918.5元。现双方和平分手,考虑到该房屋的首付款由原告支付,按揭贷款也由原告归还,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自愿向原告出具《协议书》,承诺自动放弃该房屋产权,并将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原告,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被告在签署《协议书》后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被告身份证;3、《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4、《不动产权证书》;5、协议书;6、广东银联持卡人存根、收款收据、惠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广发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被告辛**没有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与被告辛**曾经是恋人。2014年8月19日,原告刘*与被告辛**共同与惠州市*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惠州市*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在*房,购房款为737837元。2017年11月6日办理不动产权证,证号分别为: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第*号,产权共有人分别为原告刘*和被告辛**,双方系共同共有。2018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原告刘*与被告辛**和平分手,且被告辛**未承担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任何款项,现房屋按揭贷款已还清,被告辛**自动放弃该房屋产权,并将该部分房屋赠与原告刘*,且承诺不向原告刘*索取任何费用;该房屋产权交易、更名、过户、查档等所有事宜均与被告辛**无关;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债务均由原告刘*承担等等。协议签订后,被告辛**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辛**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故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赠与合同》后,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被告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论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刘*和被告辛**共同共有的位于*房【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归原告刘*所有;

二、被告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办理位于*房的产权变更手续。

案件受理费6834元,由原告刘*负担3417元,被告辛**负担3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詹俐儒

人民陪审员  黄志端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媛邱维敏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