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

符合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条件的其他组织。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 设立依据

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条。

三、实施机关

1、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权限划分

市级权限:住所在惠城区、大亚湾区内的原市局登记的内资合伙企业。

区级权限:大亚湾区管辖区域内登记的内资合伙企业。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四条
必要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不予批准的情形  : 无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 0 纸质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0 1 纸质
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署 1 0 纸质
经营场所证明 0 1 纸质
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 1 1 纸质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 0 纸质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0 纸质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 0 纸质

六、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需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领证:申请人在受理本业务的经办人员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阅读办事指南,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业务单,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办理地址

1. 窗口办理地址

地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0752-5566322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交通指引:1公交路线:大亚湾201路,大亚湾203路,大亚湾209路,深惠1线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 2、驾车:从淡水立交桥出发,  沿道路行驶48米右前转离开环岛,沿人民六路行驶876米直行进入人民东路,沿人民东路向东南行驶752米直行进入环岛,沿道路行驶48米右前转离开环岛,沿大亚湾大道向东南行驶约3.2公里,右转沿道路向南,行驶235米左转沿石化大道中,行驶约1.1公里左转沿科技路向北,行  驶97米到达目的地。

2. 网上办理网址

http://wsbs.huizhou.gov.cn/portal/serviceSubject/orgServiceFormList.seam?adminOrgId=25fe312d-1c2b-4349-9f12-b8530081166a&selectedMenu=3&cid=4076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0752-5566322

网上查询: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zxcx/index.html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窗口投诉:惠州大亚湾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室

电话投诉:0752-5591386

网上投诉:http://www.huizhou.gov.cn/wlwzlist.shtml?method=letters4bsznList3&reload=true

3.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1)大亚湾区法制局,惠州大亚湾区管委会行政大楼B412室,0752-5562038。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3,联系电话:0752-2789611。

行政诉讼:

(1)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94号,0752-6208233;

(2)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0752-278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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