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具备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

2.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依据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2.《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权限划分说明

市局权限:住所在惠城区、大亚湾区范围内,由惠州市人民政府或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不含本数)股权的内资公司;

区级权限:1、各类投资主体申请设立的冠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市局已全面授权各县、区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管辖,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区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2、各类投资主体申请设立的冠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二条 
必要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不予批准的情形  : 无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1 0 纸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 0 纸质
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 1 0 纸质
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 1 0 纸质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 0 纸质
清税证明 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 2 0 纸质
营业执照正、副本 2 0 纸质

六、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办结。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需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领证:申请人在受理本业务的经办人员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阅读办事指南,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业务单,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本次申请即终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申请即终止;

3、审查:部门受理后作出审查;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核准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核准的理由;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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