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构成著作权罪

【案件事实】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大亚湾区**工业区一流动商贩处购得2000余张音像光碟。随后,杨**将所购的光碟摆放**商业街街口以10元3张价格予以销售。2014年11月1日,公安民警在杨**经营的摊位查获音像光碟2308张。经鉴定,查获的2308张光碟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大亚湾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销售)其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涉案音像制品,依法没收。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身份证号码×××236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大亚湾区**工业区一流动商贩处购得2000余张音像光碟。随后,杨**将所购的光碟摆放**商业街街口以10元3张价格予以销售。2014年11月1日,公安民警在杨**经营的摊位查获音像光碟2308张。经鉴定,查获的2308张光碟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证人魏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现场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销售)其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涉案音像制品,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第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5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2308张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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