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人处受让并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音像制品构成著作权罪

【案件事实】2014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大亚湾区**小家电店内发现被告人张某销售盗版音像光碟,并在其店内查获用于贩卖的1147张光碟。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从一名男子处转让1000多张光碟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贩卖,并销售了几十张音像光碟。经鉴定:查获的1147张光碟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销售)其音乐、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非法复制的音像光碟,依法予以没收。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180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大亚湾区**小家电店内发现被告人张某销售盗版音像光碟,并在其店内查获用于贩卖的1147张光碟。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从一名男子处转让1000多张光碟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贩卖,并销售了几十张音像光碟。

经鉴定:查获的1147张光碟属于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销售)其音乐、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非法复制的音像光碟,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九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非法复制的音像音像1147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保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