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工程款后经通知后仍不发放工人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件事实】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正承接了江西**建筑有限公司的大亚湾**部分劳务工程,并招聘了包隆某付等15名工人在内的多人完成该建设工程。2018年2月份,唐*正因拖欠工人工资一事在该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自动退场,并在已领取工程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15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71174.48元。2018年4月25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唐*正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湾人社监字[2018]第**号),责令唐*正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人工资,但唐*正仍未支付15名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并逃匿。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唐*正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8月22日,江西**建筑有限公司已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维权工人已全部撤诉。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唐*正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15名工人工资共计271174.48元,达到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时仍未能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唐*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91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正,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魏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正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正承接了江西**建筑有限公司的大亚湾**部分劳务工程,并招聘了包括隆某等15名工人在内的多人完成该建设工程。2018年2月份,唐*正因拖欠工人工资一事在该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自动退场。并拒不支付15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71714.48元。2018年4月25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唐*正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湾人社监字[2018]第**号),责令唐*正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人工资,但唐*正至今仍未支付15名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并逃匿。2019年3月7日,唐*正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唐*正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其有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其拖欠工人工资非其本意,因其不懂法与转包方签订了一份权*义务不对等的格式合同,造成其工程窝工、工期延迟,无处说理,只能按合同约定听之任之导致亏损惨重。其在接受劳动部门调查时,积极配合,因无力支付工资,曾请求转包方借款给付但遭到拒绝。2、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详细地交代了案件经过。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拖欠的工资已全部结清给付,未造成严重后果。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正承接了江西**建筑有限公司的大亚湾**部分劳务工程,并招聘了包隆某付等15名工人在内的多人完成该建设工程。2018年2月份,唐*正因拖欠工人工资一事在该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自动退场,并在已领取工程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15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71174.48元。2018年4月25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唐*正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湾人社监字[2018]第**号),责令唐*正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人工资,但唐*正仍未支付15名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并逃匿。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唐*正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8月22日,江西**建筑有限公司已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维权工人已全部撤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该案来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移送。

2、到案经过,证实唐*正于2019年3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派出所抓获并移交至大亚湾区公安局。

3、《关于**海岸城花园三标段劳务工程负责人唐*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况报告》,证实大亚湾区人社局于2018年3月12日至4月23日期间郑某兴和等15名工人投诉在江西**建筑有限公司从事泥水工作拖欠工资。经调查,江西**将**海岸城花园三标段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了自然人唐*正,并足额支付了其所有工程款。唐*正仍拖郑某兴和等15人工资。人社局向唐*正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唐*正在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15名工人工资,但是唐*正经人社局责令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回执,证实大亚湾区人社局责令被告人唐*正在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15名工人的全部工资。

5、维权申请书,证实涉案15名工人维权的请求。

6、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工人被拖欠工资的情况。

7、投诉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涉案工人的身份情况。

8、唐*正班组工人被拖欠工资确认表、工资欠条,具体说明拖欠工人的工资情况,被拖欠工资的工人隆某付尧某2宣周某1军尧某1英梁某兰李某2辉杨某2金陆某2玉林某锋黄某飞王某德周某2辉郑某兴和杨某1祥李某1仙。被拖欠的工资合计为271174.48元。2018年8月22日,江西**建筑有限公司已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维权工人已全部撤诉。除被害郑某兴和24902元,被害杨某1祥李某1仙梁某兰杨某2金李某2辉林某锋黄某飞陆某1各1000元未支付外,其余均已支付。

(二)证人证言

程*华的证言:我是中*诚建设有限公司总裁兼高级工程师,我公司与江西**合作承接**海岸城花园三标段建设工程,唐*正于2016年11月15日和我个人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唐*正所承接的项目工程做到2018年2月份停止,但没有完工就自动退场了,因为当时他已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他的工人都不愿意帮他继续做工了。我们与唐*正已作最终结算,双方签名确认工程款共计306万,其中包括唐*正没有完工的部分。我们已按照双方结算工程款付清给唐*正,并超额支付了50多万元,包括我们自行找工人完工部分约30万元。

(三)被害人陈述

1尧某1英陈述:我是2017年6月10日去**海岸城花园三标段项目做工的,做到2017年11月1日退场。我一共被拖欠了32204.37元钱,并有唐*正父亲唐*元开具的欠条。我有去过劳动局维权,还填了维权申请书。唐*正他本人说是江西**拖欠了我们工资,我们的工资单据提供给江西**了,再有他们公司确认后发给我们,唐*正说江西**没有给他钱所以没有支付工人工资。

2隆某付陈述:我是2017年6月10日去**海岸城花园三标段项目做工的,做到2017年11月1日退场。我一共被拖欠了32204.37元,并有唐*正父亲唐*元开具的欠条。我有去过劳动局维权,还填了维权申请书。唐*正没有拖欠我们工资,是江西**拖欠了我们工资,我们的工资都先由唐*正提供工资单据,再有他们公司确认后发给我们,但唐*正说江西**没有给他钱,所以没有支付工人工资。

3周某1军陈述:我是2017年6月10日去**海岸城花园三标段项目做工的,做到2017年11月1日退场。我一共被拖欠了32204.37元钱,并有唐*正父亲唐*元开具的欠条。我有去过劳动局维权,还填了维权申请书。唐*正他本人说是江西**拖欠了我们工资,我们的工资单据提供给江西**了,再有他们公司确认后发给我们,唐*正说江西**没有给他钱,所以没有支付工人工资。

4尧某2宣陈述:我是2017年6月10日去**海岸城花园三标段项目做工的,做到2017年11月1日退场。我一共被拖欠了32204.37元钱,并有唐*正父亲唐*元开具的欠条。我有去过劳动局维权,还填了维权申请书。唐*正他本人说是江西**拖欠了我们工资,我们的工资单据提供给江西**了,再有他们公司确认后发给我们,唐*正说江西**没有给他钱,所以没有支付工人工资。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唐*正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0月底我承接了**海岸城花园三标段劳务工程,于2017年底全部完工。江西**已向我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我清楚工人曾到区劳动部门维权投诉我拖欠工人工资,并到区劳动协调处理。我没有解决维权工人的271714.48元工资,因为主要是江西*的工期推延太久,导致我的工人无法顺*施工,而我却要按规定计算工人工资等原因。我曾打电话要求程*华帮我垫付拖欠的工资款项,之后他的舅舅打电话给我说已经垫付了被拖欠的工资款项。

(五)相关笔录

辨认笔录尧某1英周某1军尧某2宣隆某付均辨认出唐*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正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15名工人工资共计271174.48元,达到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时仍未能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涉案数额略有出入,本院予以纠正。首郑某兴和的工资是24902元(点工)和22248元(包工),合计为47150元,而非统计表所记录的47510元,其李某2辉的工资是36092(合计工资)-13300(已领工资)=22792元,而非统计表所记录的22972元。被告人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江西**建筑有限公司仍有部分工人工资未完全垫付,故对未垫付的部分应由被告人唐*正退赔。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正退赔被害郑某兴和24902元,退杨某1祥李某1仙梁某兰杨某2金李某2辉林某锋黄某飞陆某1各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黄运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成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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