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3.2.5 SX000147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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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1.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2.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6〕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4〕8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9〕68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4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函〔2009〕38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5 文件名称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文件字号 国发〔2015〕5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6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4〕1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7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4〕10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8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4 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十六条废止)
条款内容
9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09〕59 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条款修改)
条款内容
10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09〕6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1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201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1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文件字号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A06214《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必报
原件
1份
3 A06215《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必报
原件
1份
4 A06216《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必报
原件
1份
5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6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7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8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被合并企业,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9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被合并企业,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10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被合并企业,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11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12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被分立企业,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13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被分立企业,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7.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8.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清税注销或开具清税证明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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