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提高政府合同管理的有效性,需要对原《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惠府〔2014〕169号)进行修订,现就修订后的《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惠府〔2020〕9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原《规定》于2014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原《规定》在规范政府合同内容及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减少政府合同纠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原《规定》个别内容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符的情况。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出明确的要求。鉴此,为继续加强政府合同管理,有必要对原《规定》作出修订。但根据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会议精神,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作为政府内部工作制度不再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鉴此,《规定》修订后,不再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仅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二、修订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四)《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五)《惠州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发〔2017〕7号)。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五章,三十四条,依次为总则,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合同纠纷的处理,责任追究,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共九条。分别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合同的概念、合法性审查制度、订立和履行政府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及各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的具体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对政府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进行列举,制定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条款,并对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程序作出规定,强调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备案、归档。

(三)第三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规定合同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未经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

(四)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对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市司法局、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除具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出具的审查意见违反法律规定外,不因其合法性审查行为予以追究责任。对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作出法律审查意见予以保障。

(五)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分别对《规定》中涉及的市政府所属部门、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作出解释,并对适用范围、解释部门及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四、关于颁布形式

《规定》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多次论证、反复修改等,制定程序合法,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不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颁布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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