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货款时要求出具欠条以确定拖欠货款事实和金额

 

大亚湾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1391民初3**3号案件中,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卖方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被告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民初3**3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五金劳保用品店,住所地:惠州大亚湾霞*。

经营者:徐×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系徐利云丈夫。

被告:沈×友,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惠州大亚湾××五金劳保用品店(以下简称××五金店)与被告沈×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金店的委托代理人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金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霞*镇承建民房时来原告五金店拿材料所产生的五金材料货款,2016年一直追讨到现在2019年都没有跟原告结账。原告联系被告告知被告这帐不能再拖了,被告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结账。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综合以上所述,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利益,被告应该对原告货款的偿付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沈×友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收款收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30000元货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向原告采购工程五金水电材料,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发货,被告支付原告现金货款。原告提交的一张2017年6月18日的收款收据,载明:“沈×友欠工程材料款(五金水电材料)30000元”,并附有身份证号码:,落款处署名为沈×友。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被告返还该30000元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卖方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被告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沈×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五金劳保用品店支付货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友负担。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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