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超市不善负责人拖欠工资潜逃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自2012年11月17日开始,被告人陈某平与邓某国、曾某林、李某刚(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惠阳区**苑经营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港*家超市,陈某平为该超市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由于经营不善,该超市倒闭并拖欠程某枝等26名工人一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42054元,陈某平逃匿。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21日向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同年6月24日前足额支付26名员工的工资。该指令书到期后,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后经劳动部门协调,由港*家超市的业主惠州市惠阳本*坊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垫付工人工资,至今已有22名工人领取该公司垫付的工资共36022元。经网上追逃,被告人陈某平于2013年8月17日在安徽省阜阳市火车站一宾馆被当地公安机关将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陈某平的家属支付惠州市惠阳本*坊实业有限公司垫付工资款42450元及协助办理商场消防卫生过户的保证金10000元。

【惠阳法院】被告人陈某平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已付清业主所垫付的工资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及其家属有主动支付工资的行为”的意见,经查,港*家超市拖欠工人的工资是由该超市的业主惠阳本*坊实业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无主动支付拖欠工资的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宜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故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平,男,**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徐**,广东**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平及其辩护人徐**、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11月17日开始被告人陈某平与邓某国、曾某林、李某刚(该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合伙,在惠阳区**苑经营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港*家超市。由于经营不善,该超市倒闭并拖欠程某枝等26名工人一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42054元,港*家超市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陈某平逃匿。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21日向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惠阳人社监改令字(2013)第B**号),责令其在2013年6月24日前足额支付程某枝等26名员工工资。该指令书到期后,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经网上追逃,2013年8月17日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在阜阳市火车站一宾馆将被告人陈某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陈某平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平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平存在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的情形;被告人及其家属有主动支付工资的行为,且已经把工资款放在本辩护人处,但该款未被接收;被告人患有皮肤癌等疾病。请法庭考虑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1月17日开始,被告人陈某平与邓某国、曾某林、李某刚(均另案处理)合伙在惠阳区**苑经营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港*家超市,陈某平为该超市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由于经营不善,该超市倒闭并拖欠程某枝等26名工人一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42054元,陈某平逃匿。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21日向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同年6月24日前足额支付26名员工的工资。该指令书到期后,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后经劳动部门协调,由港*家超市的业主惠州市惠阳本*坊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垫付工人工资,至今已有22名工人领取该公司垫付的工资共36022元。经网上追逃,被告人陈某平于2013年8月17日在安徽省阜阳市火车站一宾馆被当地公安机关将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陈某平的家属支付惠州市惠阳本*坊实业有限公司垫付工资款42450元及协助办理商场消防卫生过户的保证金10000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惠阳人社监改令字(2013)第B**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由该局于2013年6月21日对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下达,内容为责令该公司于同年6月24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等。

(2)惠阳人社监字(2013)第B8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证实人社局劳动保障部门对港*家商贸公司欠薪一事的公告情况。

(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证实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共拖欠庄某琴、陈某发等18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30572元,已由惠州市惠阳本*坊实业有限公司垫付。

(4)港*家欠薪情况,证实本*坊公司垫付工人谢某辉等4人工资共人民币5450元。

(5)本*坊、新街口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新街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购物广场。

(6)租赁经营协议书,证实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惠州市惠阳本*坊实业有限公司楼层经营百货超市的情况。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平。

(8)营业执照,证实深圳市港*家商贸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于2013年2月1日成立,营业场所:惠州市惠阳区3号1、2层,负责人:陈某平。

(9)惠州市惠阳本*坊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证实该公司收到陈某平的家属支付的垫付工资款42450元及协助办理商场消防卫生过户的保证金10000元。

2、被害人程某枝的陈述:我于2012年9月份在港*家商场任会计,负责港*家商场会计工作,陈某平是该商场的法人代表。2013年6月5日因经营不善倒闭,商场老板陈某平等人逃跑,我们26名员工因没有拿到工资而到惠阳区劳动局报案,后经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跟本*坊公司协调,由本*坊公司垫付我们港*家商场约26名员工的工资,我拿到本*坊公司垫付2466元人民币。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陈某平就是惠阳区港*家商场的法人代表。

3、证人邓某波的证言:我是惠阳区本*坊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港*家商场位于惠阳区3号,属于我公司物业,于2012年11月17日开业,2013年6月份因经营不善倒闭,陈某平等商场老板逃跑,商场员工程某枝等26名员工被商场拖欠工资,集体到惠阳劳动局报案,因劳动局工作人员无法联系陈某平等商场老板,后劳动局与我公司协调,由本*坊公司垫付商场员工程某枝等26名员工工资42054元人民币,因有一些员工没有回来拿工资,实际支付36022元人民币。事发后,本*坊公司有联系过陈某平,但陈某平拒绝配合,到2013年6月21日,惠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港*家商场法人代表陈某平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陈某平拒绝支付。经辨认照片,邓*波指认被告人陈某平就是港*家商场的法人代表。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3号港*家购物广场。

5、被告人陈某平的供述:2012年11月17日开始,我与曾某林、邓某国、李某刚合伙在惠阳区**苑1、2层经营港*家超市,我是该超市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2013年5月下旬因经营不善倒闭,超市共有37名员工。超市倒闭时,我与其他三名股东协商不一致导致仍欠大约20名员工的工资,共38000元。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平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已付清业主所垫付的工资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及其家属有主动支付工资的行为”的意见,经查,港*家超市拖欠工人的工资是由该超市的业主惠阳本*坊实业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无主动支付拖欠工资的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宜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故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志浓

审判员  钟国雄

审判员  李晓理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学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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