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送法进企业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送法进企业”系列——

大亚湾区法院走进企业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5月27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房耀庆受邀到广东修邦代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该企业员工作主题为“公司企业中高管职务风险防范”的警示教育普法讲座。

讲座中,房耀庆引用实际案例,有针对性地讲解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同诈骗罪等几种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并深入剖析罪名的构成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房耀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建筑领域项目经理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中的主体身份认定、施工项目资金所有权归属认定、伪造印章犯罪处罚定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定性等具体问题,深入浅出地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整场讲座历时一个多小时。房耀庆提醒,企业自身应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廉政意识和抗腐能力,知法守法尊法,时刻警钟长鸣,才能防范各种腐败风险,保障企业健康有序长效发展。(通讯员 章婷)

【典型案例】孙某职务侵占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孙某以孙某某身份与惠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一分店的经纪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孙某利用职务之便,16次将客户因房屋买卖而交给公司的佣金、按揭服务费、交房保证金等非法占为己有,共计276490元人民币。

2.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6490元。

【法律速递】常见职务犯罪类型

1.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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