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律顾问律师:员工在宿舍盗窃被判盗窃罪

【案件详情】2019年5月25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吴某鉴在惠阳区**村伯*公司*号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周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13.24元)。同年5月26日3时38分许,被告人吴某鉴在以上地点的239号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杨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29.2元)、被害人朱某1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29.2元)、被害人朱某2OPPO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及被害人陈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51.2元)。同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鉴,缴获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陈某。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吴某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03刑初7*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鉴,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鉴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5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吴某鉴在惠阳区**村伯*公司*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周某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13.24元);2019年5月26日3时38分许,被告人吴某鉴在惠阳区**村伯*公司洋靖苑239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杨某vivoX21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29.2元)、被害人朱某1vivoX21A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29.2元)、被害人朱某2OPPO手机1部(无法估价)和被害人陈某vivoX2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51.2元)。经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9日将被告人吴某鉴抓获归案。案发后,缴回被害人陈某被盗手机1部,并已发还,其余财物未能缴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吴某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鉴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鉴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吴某鉴在惠阳区**村伯*公司*号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周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13.24元)。同年5月26日3时38分许,被告人吴某鉴在以上地点的239号员工宿舍盗走被害人杨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29.2元)、被害人朱某1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29.2元)、被害人朱某2OPPO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及被害人陈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51.2元)。同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鉴,缴获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陈某。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鉴分别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813.24元、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429.2元、被害人朱某1人民币14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叶仕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