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律顾问律师:贩卖伪造发票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案情介绍】2015年6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的起亚K2小汽车(该车属被告人陈某乙所有),在惠州市惠阳区**村某厂门前,从车上拿出一本印有“广东省道路客运随车发票”的发票共100份(每份发票最大额为200元),以人民币120元的价钱卖给胡某,成交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起亚K2小汽车后尾箱内缴获781份发票。公安民警于同年7月2日将被告人陈某乙抓获归案,后又在陈某甲的一辆车牌号为粤L×××××的小汽车上查获34份发票。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大亚湾法律顾问律师】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陈某乙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被告人陈某乙的联络方式,可以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陈某乙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梁**、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惠阳区**村某厂门处,从被告人陈某乙的车上(车牌为粤L×××××)拿了一本印有“广东省道路客运随车发票”的发票100份(每份发票最大额为200元),后以120元人民币卖给了胡某,二人交易完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陈某甲、陈某甲(粤L×××××)上查获34份同样的发票。公安民警又在陈某甲所驾驶的属陈某乙所有的起亚K2小汽车(粤L×××××)后尾箱处查获781份发票,并于同年7月2日将陈某乙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印有“广东省道路客运随车发票”的发票均为假发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陈某甲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持有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公安民警根据其供述掌握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其出售的非法制造的发票共100份,刚好达到追诉标准,且上述发票及获取的赃款120元已被全部缴获,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请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乙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其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情节显著轻微;其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请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的起亚K2小汽车(该车属被告人陈某乙所有),在惠州市惠阳区**村某厂门前,从车上拿出一本印有“广东省道路客运随车发票”的发票共100份(每份发票最大额为200元),以人民币120元的价钱卖给胡某,成交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起亚K2小汽车后尾箱内缴获781份发票。公安民警于同年7月2日将被告人陈某乙抓获归案,后又在陈某甲的一辆车牌号为粤L×××××的小汽车上查获34份发票。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票鉴定书;证人何某、曹某、李某、唐某、胡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陈某乙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被告人陈某乙的联络方式,可以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请求对其二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适宜对其二人适用缓刑,故上述意见均不予支持;陈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其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经传唤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二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乙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2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缴获的伪造发票共915份,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国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子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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