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 H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 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 计抵减15%政策)。

二、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 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 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 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 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 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 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 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 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 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 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二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X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二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 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 特派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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