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作用就是让公司远离冲突与风险

         作为中小企业和创业型公司必须远离冲突和法庭,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就是让公司法所有的冲突条款在公司中不发生作用。
  
  一、公司法的困惑和成因
  
  之所有一定要这么讲,基于以下原因:
  
  1、大部分中小企业和创业型公司财务不规范,纳税标准远低于法定标准,根本经不起折腾。2、公司法的逻辑是资合,而中国做事的逻辑是人合在先,所以对企业的投资就是对创始人和大股东的投资,没有信任就没有股东。所以,对那些一味强调自己的权利和斤斤计较的财务投资者和小股东宁可不要。
  
  3、企业的成长有过程,正规化经营需要时间和规模支撑,所以创业初期务必远离非血缘关系的投资者,或没有任何亲缘、地缘、学缘等关系的股东。
  
  4、公司法律制度是舶来品,是基于基督教文化与契约文化二合一的产物,而我们传统的文化和习俗是基于农耕文化和圣人说教的,根本不支持这样的制度。所以,公司法在中国从一开始就水土不服。
  
  5、公司的制定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以及我们大部分的律师,大都是农民的后代,大都没经过商学院的培训,严重缺乏商业逻辑和商业思维,对中国现实的商业生态和公司生态也缺乏了解。一切都是纸上谈兵的结果,即使在法庭上出现各种各样的莫名其妙的判决结果,都很正常。
  
  二、现实的对策和方略
  
  基于以上的原因,在帮助公司设计股权的时候,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在有血缘或姻缘关系的近亲属中选择创业的初始股东。
  
  2、对非血缘关系的股东,至少要求与创始人或大股东有五年以上的交往和磨合的经历,并且有相当的信任关系。
  
  3、对早期的财务投资者,因还没有建立信任关系,可以采取债与股结合的方式,在商言商,给予对方一定基础的保障,在条件具备时转为股东。
  
  4、对没有上市计划或上市前景的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回购股份,转为家族化经营。
  
  5、其实在中国最幸福的商业形态是个体工商户,这一种商业形式的合规要求和成本最低,只管做生意和赚钱就好了,其他的成本都可以降到最低。很多老板是因为想法多了,自己给自己惹的麻烦。
  
  三、对于有上市计划和前景的企业该如何办?
  
  在我们服务过和企业中,一般按以下原则和逻辑进行处理:
  
  1、在没有启动上市计划、财务没有完全合规前,尽量不要做股权激励,能用其他方式替代的一定用其他激励方式替代。
  
  2、与其给员工股权不如跟员工做生意,鼓励员工内部无风险创业,利用公司的平台和资源与公司做生意。
  
  3、将投资分红与事业分红分开,建立事业合伙人制度给高管和核心员工以动态股权激励,基本做到人在股权在,人去股权回。
  
  4、如果一定要进行股权激励,则建立相应的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这样把可以把表决权收归于大股东或创始人,只给员工以上市前的分红权。
  
  5、只要有非血缘关系股东进入,在此之前一定对公司架构和交易结构以及资产结构进行优化处理,把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家族资产和公司资产、经营型资产和非经营型资产分清楚并剥离开。很多企业因为在上市前没有对这三大结构进行优化处理,结果在上市过程中和上市后苦不堪言。把本来属于个人的资产和家族的资产放置上市公司平台上成为公众的资产,并源源不断地在承担本可以不用承担的税收和财务成本。
  总之,财务、税务和法务是三位一体的,在财务、税务和法务问题没有处理好,股权就是死穴,谁点谁难堪。
  本人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打交道二十多年,对他们的生存状态和生态视如已出、感同身受,远离冲突和风险是不变的初衷。所以,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时候真正能做到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把他们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做。在此,也只能点到为止了。
  
  最后再强调一遍:在中国最幸福的商业形态和主体是个体户,至于什么时候用个体户、什么时候用有限公司、什么时候用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时候用有限合伙,以及怎么做,那得交完学费和顾问费我再慢慢地跟你讲、教你做或帮你做。
  
  华夏鹊哥(邱旭瑜律师)  于深圳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