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引发的诉讼

对赌协议在投资界似乎成了标配,没有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似乎已经难以寻迹于江湖。但是,关于对赌,言者虽众,但真正融通和善用的人——特别是被投资公司一方——实务中也非多数。下述案例旨在揭示对于对赌条款似懂非懂的危害及其救济措施。

案情概要

2015年,张某与李某及其控股的目标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张某以溢价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取得目标公司的16.7%的股权,溢价部分计入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投资协议签署后,张某依约将投资款转账至目标公司。

为保障投资安全,张某与李某还签署了《关于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即利益补偿条款),约定:李某承诺目标公司2015年净利润为4000万元,若低于承诺数额,应按张某实际增资价款与2015年实际净利润的12倍对应的股权比例16.7%的差额以现金形式予以补偿;若2015年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利润的90%,张某有权要求李某回购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2016年6月6日,张某与李某又签署《协议》,约定:按双方之前签署的协议,2015年目标公司净利润1300万元远低于承诺利润额,李某本应补偿张某1600万。鉴于李某及目标公司的经营现状,张某拟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李某在2017年6月30日前分期付清投资款本金及按照年化20%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后,张某将所持全部股权过户给李某或李某所指定的第三方。若李某未按分期要求及时支付各期款项,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上述应补偿款1600万元与李某已经支付的部分资金占用费之间的差额并继续保有所持16.7%股权。

后因李某未按时支付部分资金占用费,张某诉至广州天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补偿款中尚未支付的部分,并要求李某支付用于回购股权的本金加资金占用费。

初审裁判

天河法院认为,对赌条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在双方履约过程中另外约定了固定数额的赔偿款,由于本案纠纷系李某未依约归还张某的投资款引发,而张某的诉请包含了要求李某同时给付利息和违约金,李某抗辩该违约金数额过高,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调整。遂判决李某支付张某本金元以及按2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驳回张某要求的赔偿部分。

目前,张某已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中,天河法院认为“若李某未按时支付相应的款项,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上述应补偿款1605万元与李某已经支付的部分资金占用费之间的差额并继续保有所持16.7%股权”是在资金占用费外另行约定的违约金,故而采取调整违约金的裁判思路解决此案。

本案的争议实质应为:在双方已经约定按照特定价格回购股权的同时,是否还可以继续要求回购方支付现金补偿?

从最高法院关于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的对赌案裁判可知,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这两种对赌条款可以并行,互不干扰。但这种并行其实隐藏着一个前提,即:对于已经履行过现金补偿的投资来说,股权回购时的回购价格应当扣除已经获得的补偿款。否则,如果投资人一方面获得现金补偿,另一方面又按照投入本金和约定利率回收投资款,这样对于目标公司一方来讲,明显不公平。这一点从股权回购条款的价格约定即可知道。

回到本案中来,双方本来约定有现金补偿和股权回购两种对赌条款,初时股权回购条款并未明确回购价格。后因情况变化,双方调整为回购退出,并以20%的资金占用费确定回购价格。但是,这里投资人有意无意地挖了一个坑,即如果控股股东未按时支付分期资金占用费,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支付前一合同项下的现金补偿款与已付款项之间的差额,并保有所持股权。

上述条款在理解上存在重大分歧,它可理解为:1、如果控股股东未按期及时支付股权回购款,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履行现金补偿条款并保有股权(实际上相当于解除/放弃回购条款);或2、如果控股股东未按期及时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继续保有所持股权;同时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支付违约赔偿,赔偿金相当于原合同约定的应付补偿款减去控股股东已付的部分资金占用费。

如果按照上述第1种理解,则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只能针对现金补偿余额,而不能及于回购股权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因为此种情况下回购已被放弃;如果按照第2种理解,则相当于股权回购模式继续执行中,只是原合同中的现金补偿余额演变为违约金。

救济措施

由于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对于对赌条款的一知半解,导致在投资人提出既满额回购股权又加收现金补偿的情况下,浑然不知而昏然签署,致使出现本案的难题。

为此,控股股东应当按照如下规划,积极准备诉战:

1、充分解释和说服法官按照第1种理解来认定本案事实,即投资人因控股股东逾期支付回购款而选择退出回购模式而返回现金补偿模式。此时,投资人应当只能诉请现金补偿余额;至于未来其提出回购,应当以届时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与相应股权比例来确定回购价格,对控股股东并无不利,对投资人也相对公平;

2、同时启动重大误解撤销该等现金补偿和股权满额回购同时并存的协议,以期扭转不利局面。同时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撤销之诉结果出来后再行审决。

3、如果重大误解撤销之诉不被支持,则控股股东应当顺着天河法院的理解,申请调低违约金,如此,则比原20%的资金占用率稍高4%的24%的资金占用率以实现投资人的回购退出,未尝不是一种较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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